英国人去美国需要签证吗?
1986年,英、美两国签署了《互免签证协定》,并分别于1992年和1995年在欧洲经济区(包括EU成员国和瑞士)内生效 该协定允许在欧盟国家工作的公民(即被称为“受雇者”的人)以及为了受雇而前往受雇国旅行的外国人,在不事先申请签证的情况下在英国停留达三个月之久;同样,在英国居住、学习和工作的欧盟公民及在欧洲经济区的其他国家居住、工作和受雇的人,也可在三个月内在英国停留。
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英国人和欧盟国家的国民。根据这项安排,人们可以再次进入其最初入境的国家--无论他们去过哪里,逗留了多久——而不必办理任何手续或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他们在3个月内不受限制地往返于受影响的每个国家之间。这被称为“双边循环”。这种安排也适用于“因家庭关系访问”的人,如他们的配偶或伴侣,子女或父母。 根据1980年的条约,持有以下证件的人的旅行受到特别保护:护照; 永久居留证; 作为受雇人士的身份证或者从事研究的人员的身份证件; 船员,海员和水手的有效证件; 由航空公司的职员签发的登机牌。 1980年的条约还规定了一个例外: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旅行者具有严重的政治,军事或犯罪背景并且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有权拒绝他们的入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