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签证吗?
先占个位置再慢慢写,关于这个问题的历史来龙去脉还是挺复杂的 1987年6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简称“两法”);同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 在制定“两法”的过程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是以出境入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单行立法模式;二是建立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安排。经过比较研究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涉及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国(边)境管理和公民出入境管理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其内容既包括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对中国人出境、入境的规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条款等。这一制度安排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最终决定采用《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单行立法体例。同时为了统一称谓,将原名称中的“国籍”二字删去,改称“公民”或“外国人”[1]。
在1993年和1995年两次修订“两法”时,均没有就居住权作出具体规定。此后,“两法”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来华工作定居的外国人与申请出境的公民日益增多,“两法”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二是在涉外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无国籍人或非中国公民的纠纷;三是有些被开除国籍的中国公民仍以中国人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国家声誉。
由于这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社会各界开始呼吁修改“两法”,设立居住权。 1999年4月起,公安部牵头组织研究论证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方案,并会同外交部、司法部等单位组成调研组分赴广东、天津等地进行调研考察。1999年9月和11月,中央编办、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召开专家座谈会和部门协调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修改和有关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征求意见。 2000年初,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后,上述两部草案分别由国务院法制办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根据所征询的意见,两部草案又经进一步修改后于当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0年5月底至6月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有14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讨论了设立中国常住公民和常驻外国人的居住权的必要性及有关具体问题。会后,法工委又根据与会同志的发言,形成了两份会议纪要报送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法工委提出的《关于设立中国正常公民与外国人的居住权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从2000年起,先后两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等进行论证。其中,2001年11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论证会收到书面发言材料30多份,会后还形成了会议纪要。法工委据此对《请示》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2002年5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秀莲到公安部调研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为配合法工委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公安部成立了专题课题组,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同年9月下旬,由时任国务委员、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唐家璇主持召开部级干部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共同研讨设立中国籍公民和外国人居留权的有关问题。
此次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单位组成调研组,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为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设立中国的永久居民权和外国人永居许可制度的利弊得失等问题,2010年至2012年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会同相关部委先后在广州、上海、深圳、北京、青岛、大连、福州等城市,以及内蒙古、云南、浙江等一些地区进行了调查座谈。与此同时,各地方、各部门也开展了相关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