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哪年开始全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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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的税制改革中,美国国税局增加了对外国居民的海外账户的审计力度和罚款额度,并首次采用“双重征税”的概念(即在美国境外得到的收入也需要向美国申报纳税); 到了1984年,里根总统签署了一份新的税务法案,对外国人如何在美国征税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海外资产超过20万美元的个人必须申报他们的国际收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如果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外国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不但被罚钱而且可能坐牢。 不过,因为美国税法复杂且经常改变,要准确知道一项交易的税务处理往往很难,因此外国人和美国的税务师常常利用这一点来规避税款。有些外国人甚至采用假离婚的手段将财产转移到美国夫人名下,然后再以海外收入的名义将资金转到自己手中。

近年来,美国政府加强了海外征税的力度;从克林顿政府开始,就有不少国家元首因故意隐瞒海外收入而受到弹劾。小布什上任后不久就签署命令,要求各国公司向 IRS 申报他们在美国境内的收入。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国税局更是把触角伸向了在海外投资的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 只要他们是在美国境外得到的投资收入,不管是否隐瞒不报,都是需要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应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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