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是具有有效期的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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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效期”的说法不太准确,其实应该叫做“最晚入职时间”或者“最有权签订劳工合同的时间”。 之所以说是“最晚”而不是“最迟”,是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准),但是,无论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长短,均存在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即满足特定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约定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即如果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期限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严格来说,所谓的“有效期”实际上是指“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最晚入职时间),这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但是,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往往不希望与某位劳动者保持长期关系,而希望其进入后再出来(即所谓“试用”期内),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作为自愿原则的补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个入职时间显然是有存在的道理的。 但问题是,这个“有效期”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即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是否约定以及如何约定该条款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当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该条款可能会给其带来损失,因为用人单位可以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劳动者的待遇。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劳动者应该在入职前了解企业的用人风格,并在签约时对该条款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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