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以欧洲移民项目为例,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18岁以上的申请人; 无犯罪记录且通过背调; 成立公司,成为法人代表(无国籍限制); 成立公司的资金来源于申请人,不存在贷款或者融资的情况,公司净资产满足要求; 成立后的公司可以正常经营,没有违法、失信等记录。
当然,不同的移民项目对申请人的条件会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政策倾向和当地的需求。 以西班牙移民为例,除了基本申请条件外,申请者还须要满足每个移民项目的专项条件,具体如下: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办理西班牙移民: ① 在西班牙成立公司,成为法人代表(无国籍要求);
② 在西班牙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需担任该机构/办事处负责人(无国籍要求)。 除以上两项,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成立的公司或机构需要在西班牙正常的经营,有真实的办公场所;
② 有良好的商业背景,成立公司的资本金需要满足项目的要求;
③ 成立的公司或机构不属于房地产建设、销售或租赁行业;
④ 成立的公司或机构的收入没有用来偿还贷款或是进行再投资。 申请西班牙移民,如果申请人为企业股东的话,公司注册资本金至少为50万欧元,若为公司法人,则注册资本金至少为10万欧元。另外,公司成立所需资本金不能由银行贷款获得,也不能是融资进来的款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与耕地、人口与水资源、人口与植被等矛盾日渐突出,这给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对于人口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外迁移民是解决人口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国务院三峡办和国家计委在1994年7月,确定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外迁移民接收的11个省市,到1996年4月确定了外迁移民的总规模为115.91万人,以后又作了几次调整,到1999年上半年,确定移民外迁总规模为112.84万人,按农村人口占80%、城镇人口占20%两部分划给各接收省、市。接收省、市在落实安置移民的地点时,也按农村、城镇人口分别安置。在农村安置的移民按国家核定的人口规模落实到户,并要“户走地走”;在城镇安置的移民主要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国家统建的101家企事业单位有16.6万人,这些单位在三峡工程建设初期已开始陆续搬迁;二是移民的公安、财政、工商、粮食、教育、邮电、广播、电站等有4.24万人,按迁建单位的规模确定搬迁人口;三是地方企事业单位的3.19万人,可作为所在单位的职工随同单位由三峡库区当地政府就近安置。
移民必须按照国家确定的规模、分批分期进行。移民安置必须坚持就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外迁与内迁相结合的原则,农村移民安置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移民必须按照安置规划进行。安置规划由国家在充分征求移民、移民安置区群众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