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批移民是罪犯吗?

裴衷琦裴衷琦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是的,但是跟中国人想象的有些不同。 殖民地时期的北美大陆,法律并不完善,因此出现过不少“法外之地”。在马萨诸塞州,当时立法允许审判官对重罪被告进行判决,但必须得到“法庭”的复核;在罗得岛和新罕布什尔州,同样允许法官对某些重罪作出宣判,但是要等到一年以后,才能由“法庭”最终确认这些判罚是否合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先判后审”的现象。比如,在马萨诸塞州的普利茅斯,1620年到1649年间就有3次这样的事发生了(第三次发生在一位叫威廉·布雷登的法官身上)。在普利茅斯殖民地刚刚建立的时候,法庭的审判权属于由清教徒所组成的“普莱特法庭”,而审判权的主要行使者则是由清教徒组成的陪审团。然而,随着殖民地时代的推移,英国传统的司法制度逐渐被美国的宪政体系所取代。

到美国独立战争前夕,十三个殖民地已经确立起了成文的宪法和完整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体系。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杰弗逊就写道: “我们认为下面这句话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任何地方的政府都只有经人民授权后才能统治人民”——即所谓的“人民主权原则”。 美国建国初期颁布的《邦联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 “本邦联的宗旨是: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The object of this Constitution is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力,即可以审查联邦政府乃至各州政府的违法或越权行为——这也被称为法院的“最后发言权”。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种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得美国人在后来的历史上很少再出现“先判后审”的现象。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美国的“先判后审”其实和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有类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中国古代的“刑讯”是由警察或者公堂上的“皂隶”来执行,而美国的“先判后审”则由法院的法官来启动。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区别还在于,中国古人“刑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口供,以此来定案; 而美国人“先判后审”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给受害方以补偿,至于被告的认罪态度,其实是第二位的甚至是不重要的(当然,如果被告认罪态度好,法院也可能会酌情减刑)。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