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商法哪个大学好?
作为一所法学院,我们很乐意讨论法律问题。不过这次要说的不是美国法的案例,而是英国1952年的一个判例——The "Viscosa" Case (1952)Q.B.378。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一艘船上满载货物时,货物是否受到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无厘头,但背后涉及的问题却很重要:如果满载货物的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货物全部毁损,是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免责条款还是适用海运险的免赔条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两个问题的认定上:一是如何理解“instalment”(分期付款)一词;二是如何确定“lack of diligence”(疏忽)。 首先,关于“installment”一词的理解。本案中,“installment”指向的是租金而非运费。根据《威斯比格洛普条例》(Wessell-PeglowRegulations)第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指的是“从指定港口到另一个港口的运输费用……该费等额被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在运输进行的过程中定期支付”。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件中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租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在装船期间按装卸周期支付,另一部分在航行期间逐日支付”属于符合立法规定的分期付款。
其次,关于“lack of diligence(疏忽)”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承运人没有对货物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损失发生,违反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于是法院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火灾事故不能归责于原告方。同时,考虑到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货物在船上发生的任何丧失、损坏、延误或者瑕疵都应认为是由买方承担的”,故本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