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办签证的钱都给谁?
办出国签证需要向所到国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钱是给谁的呢?是给使、领馆的,还是给旅行社代办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想出国办业务,托人通过某旅行社(已取得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帮忙,并向该社业务员交了全部费用4000余元,其中包括签证费。后来,使馆不给张先生签证,而且张先生已到国外无法退还相关费用,张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签证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张先生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张先生认为,自己向某旅行社业务员交费,对方出具的收据上标明款项为“费用”、注明“含签证费”,那么这个“签证费”就是张先生直接给旅行社的,使馆最终没有给签证,应当退还原告的费用。旅行社则认为,所谓“签证费”是张先生在申请办理出国签证时,根据使馆收费标准,按照张先生的实际申请人数经双方协商所支付给使馆的签证费用,是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且张先生的签证申请已经递交,使馆已经按照申请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由于使馆拒签,因此无法退费。张先生在交付上述费用时已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并知悉不能因为拒签退费,而且旅行社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了“签证费”为代收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系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先生交付的费用在收据上已分别注明为包价旅游费及“签证费”代收费。在张先生申请签证的过程中,使馆不予签证,符合合同中“使馆拒签,费用不退”的约定,张先生要求退还“签证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出国申请签证时向使、领馆缴纳的签证费,是一种规费或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和征收,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从理论上讲,公民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额度后,返还给具体收取规费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因此,使、领馆取得规费收入,应当向缴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签证费,属于出国旅游的辅助费用,如果使馆不予签证,不能因为拒签退费是双方已经约定的,所以,根据约定原则上是不予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