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有自己的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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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与另外18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组成申根国家,申根国家成员国外交和领事机构于1995年10月26日通过了关于颁发短期停留申根签证的程序的法规。 该法规对申根国家的签证程序、颁发申根签证的准则和对申根签证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详细说明。根据该法规,准备访问几个申根国家或者仅通过某一国过境到另外一申根国家,只需要一张申根签证。如果访问计划是在申根国家内几个国家逗留或者仅仅在某一个申根国家逗留,申请签证时应将拟入境的第一个申根国或者主要逗留的申根国的大使馆或领事机构作为递交其签证申请的递交之机构。 外交代表机构或者领事机构有权根据申根签证规则决定签证的有效期、其停留期限。捷克共和国的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的申根签证符合以上提到的规则。在捷克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欲前往另外一个申根国家短期逗留时,不需要另外一个申根国家的签证,除非该外国人来自一个需要签证的第三国(拥有外交或公务护照者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捷克以外的另外一个申根国家或者在捷克共和国的外交或者领事机构申请该签证。任何申根国家的入境签证的有效期必须包括申请人在该国逗留的全部时间之内。如果入境签证上记载的停留时间不够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所需逗留时间,那么在申请人入境捷克共和国境内以后必须在入境以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到外事警察机构申请延长入境签证的有效期(根据外国人管理法第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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