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继子可以同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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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家庭,可以选择的移民方式有很多,婚姻移民、亲属移民、职业移民等都包括在内。不过要说到费用低、审批快、门槛低的移民方式,还要数美国EB-5移民。 作为美国投资移民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华人移民占整体的比例接近七成,可见该项目对海外申请人来说吸引力之大。那么,到底是什么让 EB-5 项目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呢? 首先,EB-5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为90万元美金; 其次,项目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所投资金都用于创设或购买已经存在的企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大; 第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保证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并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四,由律师全程指导,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另外,由于是和美国本土公司签订合同,并得到美国公民身份,因此受中美两国法律的保护; 最后,从办理流程上看,EB-5项目相比其他类别美国移民,办理程序更加简化高效。

通过以上的介绍不难发现,EB-5项目确实符合移民政策中“低成本、高收益”的要求,因此深受华人移民者的青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选择哪个国家的移民项目,都要遵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并根据个人条件进行准备。若条件符合并通过移民局的相关审核,即可顺利实现移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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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继子能同去的基本条件是申请美国移民时有美国永久绿卡或美国公民,且与继子女在美国有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一年以上。有资格提交I-130申请,亲属移民类别是F3或F4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其优先申请人随同申请移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取得之前就已同继子女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提交I-130申请时,该继子女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就不能被视为优先申请人。这种情况被视为普通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类别只能定为F3类。

假如申请人取得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时,继子女年龄还不到18岁,即使I-130表格提交时该继子女仍然没有满18岁,仍然可以当做优先申请人随同申请移民。如果F3签证成为可用时该继子女已经年满18岁,则需要按照普通未婚子女处理,但F4签证成为可用时仍应视为优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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