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移亲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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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一家外企的副总经理魏某,在筹备妻子出国休假的时间里,按流程到厄瓜多尔驻华大使馆为其妻办护照,不料却被驻上海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签证官员以下令退回的理由驳回。魏某对此甚感不解:“自己妻子并没有工作,赴厄瓜多尔只是照顾其父亲,属于一家小型民间养父子关系,而且往返机票及所有费用都一并支付,不会给当地国家造成任何负担。为何要拒之门外?”

其实,厄瓜多尔驻华大使馆拒发魏某妻子护照,实属签证歧视,是经济条件所限造成的“羡慕嫉妒恨”! 厄瓜多尔驻华经济商务处有拒绝中国申请人签证的权利,但不等于有权禁止任何有正常理由的中国居民入境。签证歧视的背后,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厄瓜多尔,理应尊重他国法律,不以经济条件的宽裕与否作为拒签理由,更不可存有封建迷信思想,认为“大官”妻子“非富即贵”,不具备普通中国老百姓自然出境旅游的功能。

其实,厄瓜多尔移民局完全可以要求魏某妻子提供与其父相依为命的证明,或是支付其生活费用的具体清单和凭证,以确认魏某妻子是否属实。在凭据不足且又无其他妨害公共道德行为的前提下,发护照或是拒绝发护照都是错误的行为。作为经济商务处的官员,理应了解“三非”活动危害,即非经商务部门审批,不可私自做商务考察;非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国从事采访、摄影等活动;非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私自出国从事传教等活动。对于一般国家来说,“三非”活动容易诱发民族矛盾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事实上,魏某一家人均与厄瓜多尔有生养扶育关系,根本无须隐瞒,如实相告即可。 魏某的父亲在厄瓜多尔出生,长大后才回中国;母亲在厄瓜多尔工作,其间认识了魏某的父亲并结婚,婚后在厄瓜多尔生活近10年才回中国;魏某本人在厄瓜多尔接受过4年高级专业教育,对那里有一种特殊的情感。而且,魏某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由厄瓜多尔提供,其妻子此次访厄瓜多尔只是纯粹的家庭私事,实属情理之中。

从签证的目的、时间和费用来看,魏某妻子此次签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魏某妻子以旅游目的赴厄瓜多尔,不仅无任何不当,而且是持因私护照出境的最大群体——普通老百姓观光、探亲、访友、处理私事之人。而持公务护照出境的,要么是国家领导人的随从,要么是公务人员进行商务考察、采访、摄影、传教等活动,且其经费一般由国家财政或者单位合理垫付。作为持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其私人费用(如私人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保险费、因私出境的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费等),以及因私出境用一般信封邮寄私人物品产生的邮费,均应视为个人自付费用。 故而,魏某妻子所付费用均应视为个人自费行为,属于私人性质,不存在为当地国家创造利润的问题。

至于魏某妻子未提供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其实只是签证正常程序上的欠缺,并不是移民局拒发魏某妻子签证的理由。因为即使魏某妻子将银行对账单全部提供出来,移民局也就只得了解其“家庭私务”情况,而不能因魏某妻子无充足银行资产而拒发签证。

而且,从签证程序上来讲,除特殊情况外,各国驻华使领馆都没有为一方亲属作担保或证明文件的必要。厄瓜多尔驻华使馆完全可以要求魏某妻子提供其父的经济来源证明等人证、书证、物证,而无需顾虑其中国养子女的“家庭私事”。

正如前总理贾.尼赫鲁所言:“中国是一个具有惊人的记忆力和耐力的国家。只要还有点知觉,就能以最大的固执顽固地保持旧的东西,在必要的时候,以同样的固执来接受新的东西。”从魏某夫妇曲折办签的经历不难看出,厄瓜多尔在中国存在很深很强的抵触心理:愿意与中国打交道的,不给予签证;不愿与中国打交道的,又非要给予签证不可。

或许,魏某妻子此次出访厄瓜多尔,正可谓“既来之,则安之”。但愿厄瓜多尔驻华大使馆能树立新思维,摒弃偏见,公正签证,给予魏某妻子这样的特殊人群以同等待遇,令其顺利成行,实现团聚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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