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绿卡属于定居还是移民?
按照1953年的《移民与国籍法》,绿卡是移民签证(immediate relative)的一种。 这种类型的签证发给在美国的永久居民,而“永久”的意思就是美国政府承诺你可以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永远居住在美国。
这些永久居民可以无限期地住在美国,并且可以在美国工作、退休及在美国境外逗留任意长时间;但须注意,根据该法的第201条规定,如果永久居民要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年,则必须重新办理资格确认手续才能回国,否则可能会被拒绝入境并丧失公民身份。
1965年颁布的《移民和国籍法》对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 “......本章所称移民是指任何外国人,无论其持有何种类型签证或护照,一旦踏入美国领土即成为移民。” 根据这项法律,所有外国人的入境签证一经授予即视为移民签证。尽管许多外国游客或其他短期访客不是“移民”,但是他们都持有“移民签证”。 这项法律还引入了“预先授权迁入”的概念,即移民申请人可以先提交移民申请材料,并获取一个临时身份,等待审批期间,申请人可先期入境获得临时居留权,在等待最终审批结果的同时开始新的生活。
可以说从1965年起,申请绿卡其实就是申请移民,只不过有临时和永久之不同而已——当然,申请的流程要比过去复杂了许多! 1986年的《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对“移民”的定义做了扩展。该项立法将“移民”定义为由美国入境口岸进入美国领土的任何外国人,不论其动机或目的如何,也不论其是否持有有效签证或护照。 同时,该法扩大了美国移民局(USCIS)的权力,允许其对认为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发出驱逐令。另外,通过该法设立的“优先处理”程序,移民局有权要求移民局法院在必要时签发“优先处理”命令,以迫使移民申请人或非法移民限期离境。 IRCA还设立了签证费用和收费标准,规定申请人申请某些类别的签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