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类别是什么?
“学生”是指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学生”是相对于“社会人员”“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的概念而言的,是有特定范畴的。 《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高等教育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并负责审核、报批和协调管理;指导高等学校构建现代化教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参与拟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方案;参与指导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
要成为大学生,必须满足“受学校教育”这一条件。但是,受何种程度的教育,则由所读的大学性质决定(即大学设置的培养目标或规格)。 “学生”的概念是一个相对客观的实体,但其身份的确立有赖于相关制度的安排与实施。 尽管“学生”作为法律主体有其固有价值,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国家干预之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明确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制度措施。毕竟,法律所保护的“学生”利益应当是可以期待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一种虚幻的抽象物。如果我们对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任其自然发展而不过问的话,那么这种保护就会因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而导致失衡现象的出现以致无法实现保护学生的初衷。因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